澳大利亚商业移民中的净资产要求一般情况下考察的是申请人资产的净值、资产的来源和资产的所有权。对于此要求的解读通常情况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如果申请的资产是在申请人子女名下注册的,事情可能会变得复杂。一些申请人可能还存在资产来自于股息但他们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问题。所以申请人有的时候可能会误以为他们无法主张这些资产,因为他们不是合法所有者。事实上,这方面的问题在澳大利亚移民法中有专门的条款来解释,即受益所有权。一般来说,拥有受益所有权的人仍然可以享受资产带来的利益等方面,即使所有权在其他人的名下。
澳大利亚移民条例1994第 1.11A 条即是关于这种安排的规定。即使申请人来自不适用衡平法的国家,申请人仍然可以依据该条款主张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种所有所有权的证明上,该条款还提出了证据上的要求。1.11A(2)中提到了:信托文件,合同,或者其他类型可以用来执行此所有权的文件。
申请人应尤其注意,尽管第 1.11A条允许了范围广泛的文件,但仍有盖章或注册要求。如果家庭成员就某些资产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但该国的法律制度如果不提供盖章或登记程序,这将尤其困难。
同时也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资产由受抚养子女持有,则 reg 1.11A(4) 免除了证据要求。但是,孩子必须满足受抚养要求,年龄要求,并且孩子必须与父母一起申请。
移民法程序建议手册中也强调,如果资产由非受抚养人持有,则证据方面的要求仍然是必要的。
因此,申请人可以更详细地审查他们的资产,因为您可能会发现您能够主张您从未意识到的某些资产的受益所有权。之后,我们也建议申请人确定是否可以满足或完善证据要求,谨慎和明智的方法可以是咨询该特定国家的律师。当然,聘请澳大利亚的律师或注册移民代理来协助您也不失为明智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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