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有超过100部关于儿童虐待的相关法律,并且这一数字仍在不断提升。不仅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甚至是一些最不发达的国家,对于儿童虐待、性侵等罪行,都有着严格的法律制裁手段。
在英国有一家组织叫互联网观察基金会(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IWF),每天都会有组织成员,花费数小时搜索和查看互联网上的视频和图片,以寻找与儿童性虐待相关的材料。每当他们发现可疑素材之后,都会为其评估并做好标记,以此来建立一套数据库,与其他国家共享,来遏制针对儿童的犯罪。
无独有偶,一名留学生在入境澳洲被海关例行检查时,被发现从海外带来的儿童性爱玩具!同时在随行的电子设备中还被发现有数千张虐童和性侵儿童的图片。该名留学生随机被警方逮捕。事后该留学生表示,因为自己的无知和不懂法,给自己带来如此大的麻烦,并表示十分后悔自己的行为。
本期就跟随Longton Legal龙腾律师行专业刑法团队一起了解,在新州刑事法案的框架下,有哪些因素会构成有关虐童的刑事犯罪,以及如何通过刑事法案中的第15A条进行无罪辩护。
介绍
1900年刑事法案(新州)第 3 部分中的15A 条规定,制作、传播或持有虐童材料属于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15A条还规定,在任何形式下指使儿童制作有关虐童材料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且犯案人最高可判处 14 年监禁。
如何定义虐童材料?
当一份材料关系到到儿童,且在常人眼中涉及到以下情况,则可能被认定为虐童材料:
· 儿童承受酷刑及虐待;
· 儿童带有性暗示及性行为;
· 在他人实施性行为时,儿童在场;或
· 显示儿童的性器官。
法院在判定涉案材料是否为虐童范畴时也会考虑以下因素:
· 当下社会礼仪和道德的标准;
· 涉案材料在文学、艺术或教育领域的价值;
· 涉案材料在公共利益下的新闻价值;以及
· 涉案材料的特性(包括它是否具有医学、法律或科学领域的特性)。
根据刑法第 91FA 条规定,“儿童”是指 16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Jiminez v R [2017] NSWCCA 1一案中,上诉法院推翻了针对被告Jiminez 的定罪,就是基于初始法院错误地将91FA条中针对“儿童”的定义理解为未满18周岁的人。 在上述新州刑法规定之外,联邦法所规定的“儿童色情制品”则将“儿童”定义为“未满 18周岁或看似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假定涉案材料上描绘的人看起来只有17周岁,那么也将可能构成持有未成年人色情材料罪。
对有关虐童材料指控的刑事辩护
如果指控制作、传播或持有虐童材料的当事人未满18岁,法院将对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考量:
1. 材料的性质和内容;
2. 被告人制作并持有材料的具体情况;
3. 受害人的心智情况;
4. 是否为首次涉案并考虑被告人的心智情况;以及
5. 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例如,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传播或持有虐童材料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有有关虐童的材料,但在知情后立即采取措施将其清除,那么,被告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针对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提供了刑事辩护的途径。例如,被告持有、制作或传播材料的内容仅为被告本人,被告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被告必须证明相关材料中的内容仅仅是被告本人。
*以上内容绝不是针对法律、理财、投资、税务等领域的个人建议。针对您所遇到的问题,如想获得相关、正确且有效的可行性建议,请务必咨询澳洲持牌专业人士!作者及Longton Legal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