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几年里,路上骑自行车的人数增加了不少。 多数人们本来在办公室工作变成在家工作,这种工作模式的转变,以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潮流下,人们被鼓励使用替代性交通方式,也就是改为骑自行车。
随着路上越来越多的自行车骑士以及更多自行车道的增设,道路使用风险也日益增加。 骑士们面临最常见的风险之一就是“车门”,也就是汽车乘客在无预警下,突然将车门打开而导致骑士撞上车门的意外发生。
就像人与车辆之间的其他碰撞一样,这样突然打开车门所造成的损伤也可以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那么,到底是谁的错呢?
近期法院见解
最近,维多利亚州高等法院对于Reynolds v Patel一案作出的判决即是涉及上面所提到的议题。本案的当事人是自行车骑士Reynolds先生、优步汽车司机Patel先生和乘客Luna先生。
本案的事实相当单纯,乘客Luna先生在离开优步时打开了后排车门,该车门影响到了Reynolds先生的自行车道。不幸的是,即便Reynolds先生以“安全和合理的速度”骑乘自行车,由于他离车辆太近,他几乎没有反应时间去避免碰撞,因此他撞上了车门,翻了过去摔倒在地上。
由于双方在听证会前对于赔偿数额已经达成一致,因此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第一,优步司机 Patel先生是否对骑士Reynolds先生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有,他是否违反了该义务; 第二,Reynolds先生的速度和他骑自行车活动是造成碰撞的一个因素吗? 第三,Patel先生的注意义务是否延伸到必须为他的乘客Luna先生负责?
相关法律规范
在澳大利亚普通法下,车辆司机对于其他道路使用者是负有注意义务的。然而尚未有明确法律见解的是司机是否也该对乘客的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在先前的案子 Marten v Harrison & Anor中,法院认为出租车乘客打开出租车门撞到超车的摩托车时,出租车司机不需要为乘客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作出这样判定的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乘客迅速离开车辆是被认为为“几乎鲁莽” 的行为。
然而与上述案件结果不同且独特的是2004年的Trentelman v Roberts & Anor案件。法官在这个案件中明确采纳司机的注意义务职责延伸到乘客的行为。在这个案件中,司机是Roberts女士,她在送孩子上学的过程中,将车停在距离路边约 1.5 米的地方。 当车辆静止时,Trentelman 女士骑自行车从车子左侧经过,此时 Roberts 女士向她的孩子们表示可以打开车门下车了,导致 Trentelman 女士与车门相撞。
在 Trentelman 的案件中,Harper 法官判定 Roberts 女士应该对她孩子的行为负责。这不仅仅是因为司机本来就该对用路人也就是自行车骑士负有义务外,更因为 Roberts 女士是唯一的成年人且在车上有主导权可以指示孩子们下车。 如果Roberts女士在引导孩子们下车之前检查了她的后照镜,那么她一定会注意到Trentelman女士即将骑车经过车子。 这种缺乏检查后照镜的行为被法院认为未能保持适当的注意。
本案判决结果
尽管 Patel 先生的律师特别强调最高法院在Stuart v Kirkland-Veenstra的原则与见解 ,也就是“一个人没有义务控制另一个人以防止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来支撑他们的主张,同时也提出大量的政策见解支持不将司机的注意义务延伸到对乘客的行为负责。然而,本案法官不认为这些先例与政策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本案奇怪之处,也或许是Patel先生自己的不幸,Patel先生没有被传唤在听证会上作证。因此,当本案法官在判定乘客Luna先生在下车前询问Patel先生“这样可以吗?” 是否表示 “能不能下车” 的意思时,本案法官不得不寻找Jones v Dunkel一案的结果进行推论。
虽然 Trentelman 一案和 Stuart一案之间不同的判定结果很大程度取决于司机对事故发生时对周围环境的了解与掌握,但在考虑这些因素时,法院认定任何一个人身处在 Patel 先生的情况时,他应该可以合理预见不检查车辆周围环境的行为将产生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伤害的风险。
因此,本案法院最终判定Patel 先生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注意义务有所疏忽而需要负责,并且 Luna 先生未能注意到路上骑自行车的人或其他车辆并不是导致 Reyonlds 先生受伤的原因。 此外,也许对自行车骑士来说是幸运的,Reyonlds先生没有被认定必须对本案事故负责。
那么,由上述案件结果能得出什么呢?
对于司机来说,当乘客要离开您的车辆前,务必始终确保您了解周围环境。 如果您在没检查周围环境就让他们打开车门,您就是让他们为您打开了责任之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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