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飞行是最安全的旅行方式之一,但在飞机上也难免会发生事故。常见的飞行事故包括:
• 绊倒和跌倒
• 由于座椅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损伤
• 行李从储物柜滑出而导致头部受伤
• 被热饮烫伤
• 由于乘客不守规矩而造成的损伤
• 餐车或饮料车撞击造成的损伤
如果您认为您的健康或福祉因机上事故造成的伤害而受到严重影响,您有权要求赔偿。飞机事故赔偿旨在保护您在康复期间的生活方式,因此确保您能获得最多的赔付是值得的。
当飞机赔偿事项设计与海外法律和政府机构沟通时,索赔过程可能会变得复杂和混乱。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您必须确保您选择的法律代表在飞机事故赔偿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航空公司对航空公司航班上澳大利亚籍乘客死亡或受伤的责任受到被称为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国际公约管辖。其他国籍的乘客可能受另一公约(称为 1929 年华沙公约)的管辖。具体用哪个公约是根据每位乘客的“出发地”和最终的“目的地”来决定的。
例如,如果一名乘客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经马来西亚的吉隆坡飞往澳大利亚的悉尼,那么由于荷兰、马来西亚和澳大利亚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对于任何遭受死亡或受伤的人,《蒙特利尔公约》就是应该用的公约。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在第 17 条规定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有:
“造成死亡或受伤的事故发生在登机时或在任何登机或下机的过程中,承运人要对乘客死亡或身体受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这里要注意的重点是死亡或受伤是由“事故”造成的。该术语并未在公约本身中有定义,但该定义已被世界各地的法院考虑过。该术语目前最为权威的定义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在 Air France v Saks 470US392 [1985] 案中宣布的。在此案中法官O'Conner表示当 “乘客由于意外的,不同寻常的事件,或是受其他外界因素影响而受伤的时候”,航空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虽然此处法官用的是华沙公约,但同样的文字也出现在蒙特利尔公约中,所以通常认为两份公约中对于“事故“的定义都相同。
责任范围
根据华沙公约,责任是有上限的。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情况并非如此,其责任可能是无限的。《蒙特利尔公约》第 21 条将承运人的责任分为两个“层级”,并且每个层级适用的规则略有不同。
在第一个层级中,所有赔偿金额低于 113-100 SDR(意思就是赔偿金额低于约合 183,500.00 澳元),承运人不能排除或限制其责任。这意味着乘客无需证明承运人有过失,只需证明所遭受的伤害、损失和损害是“事故”造成的。重要的是,这意味着承运人即使没有疏忽也要承担责任。
在第二层级中,对于赔偿金额高于 113-100 SDR 的所有损害,承运人应承担责任,除非它可以证明自己没有疏忽。这颠倒了传统的举证责任,通常是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过失。
若造成事故的原因只是因为第三方的疏忽或不当行为?
在第二层级中,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事故”完全是由于第三方的疏忽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则承运人也可以逃避责任。
应该在何处做出索赔的要求?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对承运人提出的索赔可以在以下5 个地方中的任何一个中提出:
1. 承运人的住所,即马来西亚。
2. 承运人的主要营业地点;即马来西亚。
3. 承运人有订立运输合同的营业地。
4. 旅客的目的地。
5. 乘客的主要居住地,但前提是承运人向该司法管辖区提供服务,并且承运人在该司法管辖区的租赁或自有的场所进行商业活动。
如果我遭受航空事故并且做出索赔要求,能获得的金额大概有多少?
从一开始就了解索赔的目的很重要。赔偿旨在帮助受伤人员维持与事故发生前相当的生活质量。航空事故的赔偿金额主要取决于受伤的程度,以及受伤以后对长期的职业规划以及生活方式带来的影响。
其他会对赔偿金额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乘客的年龄,因受伤而损失的收入,长期理疗费用等。在一些情况下,申请理赔会受到国际公约的影响。通常情况下,赔偿金包括
· 损失的收入
· 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急救车费用
· 护理费用
· 残废赔偿
· 精神损失费
· 依赖费(当出现乘客死亡的情况下)
申请航空事故索赔有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做出的航空事故索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申请人必须在受伤的2年内提出索赔。
在澳大利亚,如果在各州或者是各州之间的飞行途中发生事故,提出索赔的时间期限也是2年。但是我们的建议还是越早提出索赔申请越好。您可能要等到您的伤势稳定下来以后再去做医疗鉴定,这样才能保证医疗鉴定的结果更加准确,从而保证更有利的索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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