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法中,当涉及到继承家庭亲属的遗产时,这其中滋味可谓是五味杂陈,百感交集。在澳洲法院看来,只要双方还没有最终确定财产的分配方案,分居后的遗产仍保留其与这段婚姻的相关性。因此,一笔意外之财很有可能会演变成一个“财产保卫战”的新战场。
1975年《家庭法》第79条和第75(2)条规定了法院在婚姻或事实关系破裂后裁决财务纠纷时考虑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考察每一方的直接财务贡献,如工资收入,以及间接财务贡献,如礼物和遗产。然而,在家事法庭上,当涉及到财产分割时,这些贡献的细微差别却无法简单明了地来区分。每个案件都会因其独特的事实陈述,视情况而定。
这不意味着另一方想当然地有权利获得一部分遗产(尽管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出现)。相反,这也不意味着遗产的继承权完全把另一方”隔离"开来。分居后收到的遗产往往将以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它可以被纳入资产分割时的考虑范围,或被视为带入婚姻中的财务资源,法院将会依据1975年《家庭法》第79(2) 条,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相应调整。
如果在分居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收到遗产,该怎么办呢?
在 Calvin & McTier 案(2017)中,西澳大利亚家庭法院的合议庭考虑了这个问题,并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 该情况下的遗产应该包括在要分割的资产池中。同时,在新南威尔士州的Holland & Holland (2017)一案中,这笔遗产一开始并没有被纳入资产池,但后来初审法官的决定在家庭法合议庭上被驳回。
案情简介
在Calvin & McTier 案中,前夫在相继分居四年和离婚三年半后,收到了一大笔遗产。由于夫妻双方当时没有进行正式的财务清算,妻子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44(3)条提出财产结算要求。这对夫妇在一起一共八年时间,共同抚养有一个孩子。丈夫为这段关系带来了较多的资产,其贡献被评估75%,相较于妻子的25%。初审法官认为资产池包括遗产(占总资产的32%)。丈夫对将遗产纳入资产池提出上诉,理由是遗产是在分居后很久才收到的,该笔遗产应被看作与两人的婚姻没有半点儿联系。他的论点并没有成功,因为法院并没有认为分居后获得的遗产应与其余的财产区别对待。
家庭法院合议庭驳回了丈夫的上诉,并认为初审法官,对于将分居后获得的任何资产纳入未定义的资产中考虑分割,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遗产到底是应包括在要分割的资产池中还是单独处理呢?初审法官可根据以下相关因素决定:
- 婚姻的持续时间
- 继承的资产相对于其他资产净值的价值
- 分居起始和接受遗产之间的时间间隔(按实际情况和相对于婚姻的长度)
- 死者与非继承人配偶之间关系的性质;以及
- 非继承配偶对死者或继承的财产是否作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贡献
在Holland & Holland案中,这对已婚夫妇在2007年分居前共同生活了17年。2011年底,在分居近五年后,丈夫从他已故的兄弟那里得到一笔相对可观的遗产,价值715,000澳币。在听证会上,法官判定该遗产是丈夫的财务资源。然而,在上诉中,妻子成功地争辩说,遗产应被列为双方的资产池中。最终,家庭法院合议庭认为初审法官认为遗产只属于丈夫的财务资源是不正确的。
在作出判决时,合议庭说:“原则上,我们认为在根据澳洲家庭法第79条申请命令时,将双方或其中一方的任何现有法律或衡平法财产利益视为被 "排除 "或 "豁免 “是错误的” 这一言论意味着合议庭支持了 Calvin & McTier 一案中的原则。
建议
在家庭法纠纷中,一个常见的误解是分居后获得的财产或经济利益将被排除在双方分配的财产池之外。双方在从分居后到和解或最终财产清算庭审前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有可能被法院视为双方的财产,由法院根据所有情况酌情确定什么是 “公正,公平 "的分割。
上述案例说表明,一旦夫妻双方都确定这段关系无法继续,他们就应该及时敲定财产分割的事宜。如果您是关系中的一方,并预见将有机会获得大笔遗产,您最好的应对办法是及时地寻求法律意见,并争取尽快完成财产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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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vin v McTier [2017] FAMCA 125
Holland & Holland [2017] FamCACF 166
联系人
Grace Guo
特别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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